释义 |
法律分析:认定事实收养关系的条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 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