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都应当受劳动合同的条款约束。除非因国家法定原因(法定休假等)或者用人单位允许(事假等),劳动者都应当到岗上班。如果劳动者在既没有向用人单位说明事由请假,也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或其他不可抗因素的情况下,出于主观动机不到岗,那么就属于“无故旷工”。本案中,该员工因私事斗殴,被处以行政拘留。这种员工被有权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并非“无故旷工”。换言之,员工没有到岗上班,并非出于自己的个人意愿。因此,从员工的主观态度与员工客观缺勤行为的关联性上看,员工被行政拘留的时间不属于旷工,而应当依法按照“劳动合同中止”对待。【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