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二、早恋产生的根源 1、主要与社会传闻和大众传媒对性自由倾向的宣扬造成的误导,家庭和学校缺乏正确的性教育,以及青春期提前等有关。 2、性生理的发育引起性意识的觉醒,青少年对性的神秘感,激起探索和尝试的愿望; 3、家长和教师对早恋问题的过敏和一味制止,又会加强他们的逆反心理。 三、早恋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 1、影响学业:对于青少年来讲学业是作重要,如果早恋或多或少会影响学业,尤其是在升学阶段早恋,有可能会影响升学考试,那么对以后上高中、考大学都是有影响的,影响可以说是非常深远的。 2、情感冲动:处于青春期的小孩对性比较懵懂,且自制力比较差,一旦陷入早恋,那么就可能会冲动的进行性尝试,但由于身体未发育成熟且性知识缺乏,有可能会造成怀孕的严重后果,最后堕胎、辍学,甚至是轻生都有可能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