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徽食药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时要遵循什么原则 |
释义 |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内行使。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不得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公平公正的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似或者相同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防止出现“同案异罚”现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的因素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妥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形进行裁量。 (四)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教育违法行为人认识到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避免今后发生新的违法行为,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程序正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六)公开透明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按规定程序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 (二)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三)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和本条例第七十五条“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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