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表见代理,一般有两个法律特征,具体如下: 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 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三个方面: 1、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 2、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既然属于一种无权代理,本应由无权代理人自食其果方为允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