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约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包括哪些人? |
释义 | 婚约彩礼纠纷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实际生活中,婚约彩礼的给付、接受,一般不是在婚约双方当事人之间直接发生的,往往是一方父母或亲属通过婚姻介绍人给付另一方父母或亲属。因此如果诉讼主体只列男女本人,往往不利于这类纠纷的解决。 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男方以女方为被告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第三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或者实际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不应予以支持。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的,由于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在彩礼的用途上,既有可能是女方个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还有可能为男女双方所组建的家庭所用。因此,一般可列女方为被告,如彩礼实际收受人为女方父母或其他人,则可考虑列实际收受人为共同被告。 一、法院处理婚约彩礼纠纷案件要查明哪些事实? 1、查明彩礼数额和给付方式。彩礼是女方索取或主动提出的,还是男方赠与的。准确数额为多少; 2、查明是否进行登记,是否同居生活。包括同居、分居时间,离婚或解除婚约的原因; 3、查明彩礼在婚姻存续或同居期间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性花销,是否购置相应财产,是否为正式结婚做准备而花销; 4、查明女方是否怀孕; 5、查明登记并同居生活后,男方是否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特别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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