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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福建契税最新政策
释义
    法律分析:福建省人民政府对《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24号令)和财政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经2003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闽政[1997]4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五)项;
    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划拨”二字删除,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省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单位、军以上军事单位、中央驻闽单位等承受房屋权属的契税,由省级契税征收机关负责直接征收”。
    修改后的《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随文重新印发,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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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