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路边树木砸伤路人赔偿标准 |
释义 | 城市道路中设置的路边景观树木等绿化物,发生意外伤人等情况的,由其日常管理部门(一般为绿化园林局,各地名称略有不同,但单位名称基本都会有“园林”两个字)或财产所有者——当地政府进行赔偿,赔偿途径一般有法院民事起诉或行政诉讼等方法,直接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赔偿协商也是可以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可以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由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若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过错推定原则在侵权案件中的体现。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拓展资料:如果树木生长情况良好,树的管理单位不存在养护过失、且在大风来临前做了相当的防护措施,则管养单位可以提出“不可抗力”以免除自身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此树本身因干枯已经造成隐患,属于树木管理单位或管理人维护不当,则要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赔偿根据过错责任和损害后果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下列情形,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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