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分公司能否作为借款主体
释义
    一、分公司能否作为借款主体
    1、分公司不能作为借款主体。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借款合同。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就可以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外签订生产经营以及借款合同等。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五)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八)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九)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二、借款单位必须具备的几项基本条件
    1、 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
    2、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企业有独立从事生产、商品流通和其他经营活动的权力,有独立的经营资金、独立的财务计划与会计报表,依靠本身的收入来补偿支出,独立地计划盈亏,独立对外签订购销合同;
    3、 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 遵守政策法令和银行信贷、结算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
    5、 产品有市场;
    6、 生产经营要有效益;
    7、 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8、 恪守信用等十余项内容。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5 23: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