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公司能否作为借款主体 |
释义 | 一、分公司能否作为借款主体 1、分公司不能作为借款主体。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借款合同。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就可以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外签订生产经营以及借款合同等。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五)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八)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九)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二、借款单位必须具备的几项基本条件 1、 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 2、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企业有独立从事生产、商品流通和其他经营活动的权力,有独立的经营资金、独立的财务计划与会计报表,依靠本身的收入来补偿支出,独立地计划盈亏,独立对外签订购销合同; 3、 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 遵守政策法令和银行信贷、结算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 5、 产品有市场; 6、 生产经营要有效益; 7、 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8、 恪守信用等十余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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