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买卖怎么认定交付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实践中,领钥匙等方式可以视作对房屋的交付使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预售的房屋什么时候可以拿购房 预售的房屋应在预售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购房。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应具有明确的交房日期,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可由双方协商决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买受人请求解除预售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有什么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如下: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实不合格;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内部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 4、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或买受人延迟支付款项,催告后三个月内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届满一年以上,买受人因出卖人原因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的形式支付,因当事人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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