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合同担保类别有: 1、人的担保,除债务人财产外,还附有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 2、物的担保,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作为债权人债务的优先受偿对象; 3、金钱担保,除债务外,还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金钱的得失与债务的履行有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