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通事故保险企业在以下情况下垫付医疗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要求、受害人抢救费用已发生且提供单据、不属于社会救助基金范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企业垫付医疗费用的情形包括: 1、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2、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3、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4、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企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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