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需准备什么 |
释义 |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由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一)出卖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1.出卖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2.出卖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3.出卖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4.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5.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6.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7.拟出卖的房屋为国有资产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8.预售商品房的还应提交: (1)建筑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 (2)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县级以上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签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9.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二)买受人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1.买受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2.买受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3.买受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4.支付房价款的有关凭据。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三)出卖人、买受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 (一)该房屋买卖合同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出卖人、买受人及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四)买卖双方已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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