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由于在办理工伤赔偿案件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等第三者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产生双重赔偿法律敏感问题。本文主要介绍了2012年度最新重庆市交通事故等造成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标准应当区分城镇居民标准以及农村居民赔偿标准,而且伤残等级的赔偿标准均不一样。一、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等造成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1、死亡赔偿金:405000元(即20250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2万—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425000元,最高为455000元。(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1、死亡赔偿金:129600元(即6480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2万—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149600元,最高为179600元。二、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等造成一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405000元(即20250元*20年*10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2万—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425000元,最高为455000元。(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129600元(即6480元*20年*10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2万—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149600元,最高为179600元。三、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等造成二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364500元(即20250元*20年*9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1.8万—4.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382500元,最高为409500元。(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116640元(即6480元*20年*9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1.8万—4.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134640元,最高为161640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