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事件尚未满18岁的朱某到南昌求职,其父亲从本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了朱某已年满18周岁的证明。2006年5月,朱某凭此证明与某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想到,在2006年11月期间,由于朱某工作不慎,被机器将右手小指压断两节,造成严重伤害。用工单位以朱某父亲开具虚假证 事件尚未满18岁的朱某到南昌求职,其父亲从本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了朱某已年满18周岁的证明。 2006年5月,朱某凭此证明与某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想到,在2006年11月期间,由于朱某工作不慎,被机器将右手小指压断两节,造成严重伤害。 用工单位以朱某父亲开具虚假证明为由不予赔偿。朱某父亲找到司法所,要求司法所解决。 经核实,朱某在签订劳动合同及受到伤害时不满16周岁,根据劳动法第15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该劳动合同明显属于无效合同。 说法 司法所认为,用工单位在与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验证应聘人员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单位只凭一张年龄证明就和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显有过错,因此用工单位对朱某的伤害应负主要责任。朱某父亲为朱某求职开具虚假证明,造成劳动合同无效,对朱某的伤害也应负有责任。 日前,在司法所的调解之下,双方同意用工单位除承担已付3万元医药费之外,再付给朱某补偿费1万元。 一、骗取合同标的物用于经营 2013年8月,仅有3万元流动资金的郁某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向对方购买郁金香种球,合同金额为17万元,款到付货,郁某先汇了2万元定金。同年11月,无钱提货的郁某将2万元定金汇票存根上的金额及日期涂改,将复印件传真给甲公司,谎称货款已汇出,骗取对方的信任后将货提走。甲公司发觉受骗后多次向郁某要款,均被郁某找借口搪塞。在此期间,郁某将种球栽于大棚内,并向银行贷款数十万元购买保温设备,聘请技术人员管理,后将成品花售出获益。甲公司诉至法院,郁某先以种球质量差、经营亏损等为由拖延还款,后又故伎重演,以变造的汇票复印件欺骗法官。甲公司无奈,以郁某涉嫌诈骗向警方报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