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至对方死亡全责赔偿吗? |
释义 | 交通事故至对方死亡也不一定是全责赔偿的,赔偿责任是根据交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确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1、如果无责一方并未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的是非机动车,则无责一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如果无责一方也驾驶的是机动车,因为此次交通事故,全责方死亡,所以虽然无责方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但是还是要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并且该赔偿责任不能超过百分之十。 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有这样的规定:驾驶激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有人员不幸伤亡或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挥作用,保险公司根据其限额范围进行赔偿。 一、什么是交强险无责赔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在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无责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因此,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无责任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无责、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或赔偿责任)在无责的情况下从自己所投保的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强制承担保险赔偿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只要是事故当事人之一,无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也必须得按无责赔偿限额给财产受损者或人身受伤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体现交强险强制保险的优越性,实现对受害者的保险补偿。 无责赔付,就是交强险强制性的优越性,当事人在事故中无责的情况下从自己所投保的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强制承担保险赔偿的行为,由有责方的交强险代赔,目的是交通强制保险要保证第三者的最大利益。所以有一个无责代赔,前提是双方必须都有购买交强险。所以无责赔付并不存在争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很多车主甚至车险理赔人员都误以为无责赔偿就是无条件赔偿,只要是碰上了交通事故,就得自认倒霉。那么,交强险无责任赔偿是否是无条件且无前提的呢?其实不然,保险公司在承担无责赔偿之前应当做两个重要判断: 1、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此处的“故意”是指:由于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仍放任或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此案中受害人的自杀行为即符合这种情形,此时,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也无须垫付抢救费用。 2、除此之外,还应当注意是否符合交强险的其他免责情形。即:(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综上,我们可以了解到无责任交强险赔偿条件的具体情况,对于这类问题的解决还是回归实际,因为对于不同的情况,无责任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更重要的是无责赔付本身就是交强险优越性的体现,因此对于交强险的赔付有关条例会给出合理的解释。 二、摩托车撞电动车责任划分规则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就算是机动车完全没有责任,也需要承担事故10%的责任,这也就是我国法律的人道主义关怀。而如果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则是谁有错谁承担责任。 所以,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至关重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申请车辆鉴定,以确定该电动车的真实属性。然后再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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