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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注册资金多少时间缴清
释义
    公司法没有特别规定认缴期限。而是公司设立或者变更的时候,由章程约定出资期限即可。
    这就是说,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去约定出资期限。股东之间约定即可,但是应该符合实际生活状况和逻辑。
    一、认缴制下股权转让后的实缴义务应该由谁承担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在已到期的出资义务下,股东及股权受让人的权利义务与实缴制无异。
    而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权受让人无论是否知情均应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仅善意情况下可以追究股东的违约责任。
    二、现行公司法中,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是怎么样的
    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
    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三、股权转让后的实缴义务应该由谁承担
    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期尚未届满,隐瞒上述情况后转让股权的,股权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向原股东追究违约责任。原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的,且受让人知晓的,原股东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出资义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为合法而不是非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是指股东未依据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出资义务。而在认缴制下,股东出资的义务由公司章程规制,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等条件成就前,股东不存在所谓的'出资义务',自然就不存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违法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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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20:3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