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是什么 |
释义 | 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施工业务时,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含外来人员及场地附近过路行人)的人身伤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详细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施工业务时,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含外来人员及场地附近过路行人)的人身伤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含外来人员及场地附近过路行人)的财产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责任限额 第三条累计责任限额按主险的10%确定,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包括抢救费)责任限额以及每人诉讼费用责任限额同主险。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四条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施工现场潜在的可能对第三者(含外来人员及场地附近过路行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安全隐患,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 赔偿处理 第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对索赔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仲裁或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六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判决的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或经索赔方、被保险人及保险人三方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付,不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规定的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包括抢救费)责任限额、每人仲裁或诉讼费用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合同正本、索赔申请、事故证明书、雇佣合同、损失清单、保险人认可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原始单据、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调解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或调解书、或责任认定证明与支付凭证、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附加险必须在投保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根据投保人要求另外投保。本条款与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宜按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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