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审判数罪并罚中应注意以下问题:对新发现的漏罪进行合并处罚:必须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 判决宣告后犯新罪的合并处罚: 1、刑罚执行完成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必须犯新罪,即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犯新罪。 2、对于犯罪分子实施的新罪,无论其性质是否与前罪相同,即无论是异种数罪还是同种数罪,都应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