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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诉案件法院立案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释义
    人民法院收到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应该在七日内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一、到法院起诉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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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23:4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