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法律依据: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