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为人冒名顶替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应当受到的处罚为:不构成犯罪的,肇事者和冒名顶替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肇事者要承担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应刑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名顶替者构成包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者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一般事故前提下,被顶替者按肇事逃逸定性处理;顶替者按妨碍公务行为看待。重特大事故情况下,被顶替者按肇事逃逸定性处理;顶替这按包庇罪、妨害公务罪定性。如果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冒名顶替者构成包庇罪。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即离开现场。即使事故当事人在现场,也不会承认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来顶替自己的行为,由顶替人来承担自己的责任。因此,仍应认定是一种逃跑行为。行为人找人顶罪的目的是为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无疑问的。因此,行为人找人顶罪的行为应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