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人收购粮食多些吨属违法? |
释义 | 只要粮食收购者具有收购、仓储和销售能力,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不存在违法的问题。但是如果私人收购粮食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至5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取消私人粮食收购资格。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 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条件是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所以,不管你是企业也好,是普通的农民也好,只要你有充足的资金得储藏能力以及销售渠道,尽管可以敞开收购农民的粮食。不过,在收购经营活动中,虽然不必持有粮食收购许可证,但还是应该依法向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章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并且,取得收购资格,国家规章必须“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也就是说,进行粮食收购,必须有经费、有仓储、有检验能力。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章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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