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乡镇起诉离婚怎么起诉 |
释义 | 离婚可以到民政局或者人民法院办理,镇法院可以离婚,法院的离婚程序如下:第一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1、原告提交法院的起诉书,相关证据的副本;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审查过程; 3、由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并受理有关文件的决定,否则返回的文件和材料,原告,并告诉拒绝的理由。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法院决定提交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五天内送达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复;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之日起。被告不响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作出决定像往常一样。如果被告确实非个人的原因,不会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可以告诉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延期,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的决定的延伸。第三阶段:审判阶段这阶段的离婚诉讼,主要是通过审查证据,对案件事实,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实质性阶段。它包括以下步骤: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 4,如果调解不成的,判决。在离婚诉讼结束,但就是不与该法院的决定(调解)不满意,您可以收到的判决(调解)的日期15 (10)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内,未能提出上诉的决定(调解)书生效。在离婚判决生效(调解)不服的,根据民法,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有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再审的尊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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