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信人和被起诉的人是否有必然联系?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失信人和被起诉的人是否有必然联系? 被起诉了不一定就是失信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只有被起诉经法院判决后,当事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文书规定的义务,被胜诉方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才会将当事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被执行人和失信人员的区别是什么 被执行人和失信人员的区别是什么 1、被执行人和失信人员的区别是承担的义务不同。被执行人,通过法院判决,需要承担对应执行义务的人员,进入执行程序时,都可以称为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则是在被执行人基础上,通过手段使法院无法执行,使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被执行人实际上是有能力执行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解除失信人的方式是什么 解除失信人的方式如下: 1、主动向相关部门申请解除; 2、失信人员被纳入失信名单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可提前申请解除; 3、与申请人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义务者可提交撤销申请; 4、等待自动解除,一般期限为2年; 6、可向法院申请消除。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 总之被执行人是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或者说债务人;而失信被执行人是执行人中的一种,被执行人满足一定条件的,法院会将其列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之后即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将会受到一系列的限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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