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合伙企业法》,失信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根据该法第九条规定,失信人员必须在被列入失信名单之日起满三年,并已经改正了失信行为、恢复信用状况,才有可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其次,失信人员还需要满足其他合伙人的要求。根据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失信人员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签订合伙协议。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就必须履行合伙企业的义务,承担合伙企业的责任和风险。如果失信人员再次失信,可能会对其未来的经济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该内容由 陈德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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