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公证遗嘱有两份怎么办 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且不易发生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利于遗嘱的保管和执行。在有两份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的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二、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为境内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 (二)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三)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三、遗嘱公证注意事项 (一)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二)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三)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四)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