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法票据罪如何量刑? |
释义 | 对违法票据保证罪的判刑依据《刑法》第189条,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罪则处罚金,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处理。 法律分析 一、对违法票据保证罪一般要怎么判刑? 对违法票据保证罪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票据管理制度及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票据是商品经济发展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商品交换和信用活动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同时,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仅以直接的货币交换方式进行商品交易,局限性很大并出现了许多困难。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人不能构成本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承兑、付款、保证、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承兑、付款、保证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但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此,本罪似属过失犯罪。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相关票据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对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违法票据进行保证的行为,显然是对其他的购买人员产生了误导,相关情况是需要基于实际造成了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的。 结语 违法票据保证罪的判刑根据《刑法》第189条,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处罚。本罪主体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属于过失犯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针对违法票据保证行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以保护购买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票据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票据欺诈行为的行政责任】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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