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不是不当得利的债务就可以优先偿还了 |
释义 | 不当得利之债一般是不可以优先偿还的。可以优先偿还的是当事人依法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的债权,而不当得利之债属于普通的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不当得利有没有法律效力 (一)发生不当得利之债后,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基于不当得利获取的利益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二)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不同而存在差别; (三)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四)不当得利之债中,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但是还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心态。 二、法院查封抵押的房子,拍卖还可以吗 房屋抵押银行法院可以拍卖。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法院仍可以进行执行,评估价值然后拍卖,拍卖所得优先偿还银行,如有剩余由法院分配用来偿还其它债权人的债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三、别除权与优先受偿权的区别 别除权与优先受偿权的区别: 1、别除权的范围包括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三种; 2、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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