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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我国不当得利属优先债权吗?
释义
    对于不当得利属优先债权的回答见下
    债分为三种,侵权之债、违约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是区别于合同之债的,债权债务是典型的合同之债。针对非破产清算案件,我国《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清偿顺序未作具体规定,但非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均是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其目的都在于有序结束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商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鉴于这一相同的性质以及由此相同性质决定的两者具体操作程序的相似性,出于对债权人、职工、股东以及社会利益的均衡保护的立场,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非破产清算案件的清偿顺序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这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有相应的阐述,对公司自行清算及法院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和借鉴作用。也就是说非破产清算案件中,不当得利之债也优先于其他债务受偿。
    在我国不当得利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呢?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的债权转让应当满足什么条件呢,不当得利债权转让
    不当得利的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不当得利优先受偿有哪些相关的规定呢?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了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具体为: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4、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担保债权5、普通破产债权。“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也就是说从破产清算来看,不当得利之债优先其他债务受偿。
    不当得利债权可以转让么
    不当得利债权能否转让,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不当得利之债的转让。不当得利之债并非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虽不属合同之债,但亦属债的范畴,不当得利之债不属不可转让之债的范畴。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在什么条件下构成不当得利
    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在什么条件下构成不当得利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在什么条件下构成不当得利
    如何认定一笔财产是否属于不当得利,主要看它是否满足四个构成条件。
    1、一方获得利益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是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之一。如果只是有人财产受损,但却并未有人获利,那么只需要要进行依法赔偿,不属于不当得利。
    2、他方受到损失
    同样的道理,如果有人获利但却没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那么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
    4、没有合法根据
    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之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二、不当得利应当如何维权
    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过了受损者的损失,受益人只在损失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较受损者损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但受益人主观上为恶意的,受损者得请求损害赔偿。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善意或者恶意而有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即不知情,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如利益不存在的,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即受益人知情,是指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得全部利益,即时其利益已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只有为恶意的,受益人返还的范围应该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综上所述,不当得利的认定,主要看是否满足四个构成要件,是否存在三种特殊情形。除此之外,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和受损人也有规定和划分,在向法院起诉时,一定要弄清楚具体的受益人和受损人,否则就算构成不当得利,法院也不一定支持其诉求。
    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况是什么
    一、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况是什么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一般保证,对于连带保证责任而言,由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次序之分,保证人与债务人属于同一次序,保证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没有先诉抗辩权。而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至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清偿次序有先后之分,其中债务人是第一次序,保证人为第二次序。所以,先诉抗辩权只存在于一般保证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法律效果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若主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作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则保证人无从行使该抗辩权。
    4.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时间,其作用在于防御和阻却、暂时停止或延缓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并不能否认或消灭债权人的权利和保证人的责任。
    综上,
    先诉抗辩权其实质在于赋予保证人享有“顺序利益”或“后诉利益”,即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承担责任有顺序之分,先诉抗辩权其中主债务人是第一顺序,保证人则是第二顺序,因此,债权人应首先向主债务人起诉,先诉抗辩权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先诉抗辩权才可以向保证人起诉,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
    
     该内容由 孙玲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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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3:1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