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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了定金收据不签合同能退回吗
释义
    法律分析:我们在买房时,经常因为销售人员的推销而一时冲动,在没有考虑清楚之前向开发商支付了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但回家后发现自己并不想购买该房屋了。此时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便是定金到底能不能退还。在法律中,定金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未签订合同之前交付的定金往往是立约定金。如果定金给付方只是单纯的不想再签订合同,则定金是不能要求退还的。当然如果是因不可归责于定金给付方和定金接收方的原因(如限购政策的突然出台)导致合同客观上无法签订的,这个定金是可以退还的。律师建议:在任何时候,交付定金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因为定金一旦交付就发生法律效力,没有法定情形是无法退还的。
    一、定金一般不能超过多少
    合同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超过的部分不会产生定金的效力。并且如果当事人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合同中约定的数额的,对方接受的,视为变更定金数额。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
    二、定金违约金赔偿标准
    合同当事人有定金约定的,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时,才适用定金罚则。(1)须有定金的实际交付。当事人之间虽有交付定金的约定,但并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合同时,不能使用定金罚则,因为此时尚不能确认定金合同有效成立。(2)主合同须为有效。只有主合同有效时,才会发生定金罚则的适用。如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即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接受定金的一方应将收受的定金返还给交付方。双方应当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处理。(3)须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事实。不履行合同是指当事人根本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没有实施履行合同的行为。那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这时是否可以同时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和违约金呢?答案是不可以。因为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其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是不可并罚的。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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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2:5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