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破产债权进行申报处理有: 1、应申报破产债权的范围; 2、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是指法院指定的债权人向法院或者其指定机关申报债权的期限; 3、申报破产债权的内容。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是否有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应报债权人的姓名地址、债权的内容和原因、债权的性质等; 4、接受破产的机关。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应当向法律规定的机关申报。否则,债权申报就没有效力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