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房产再次转让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
释义 | 被赠与的房产再次卖出需要缴税,具体金额需咨询当地房管部门。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减除幅度由地方政府规定。如果没有房产原值,地税机关将参考同类房产核定。对于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法律分析 被赠与的房产再次卖出需要缴税,具体金额需询问当地房管部门。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拓展延伸 赠与房产再次转让的税务规定及应注意事项 赠与房产再次转让涉及到税务规定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赠与房产再次转让可能需要缴纳税款,具体情况视地区和具体交易情况而定。一般而言,如果在赠与后一段时间内再次转让房产,可能会被视为房地产转让行为,需要缴纳相应的房地产转让税。因此,在进行赠与房产再次转让时,建议您咨询专业税务律师或税务机构,了解当地税务规定,并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注意保留相关交易文件和凭证,以备将来纳税和备案使用。请注意,本回答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专业人士。 结语 赠与房产再次转让涉及税务规定和注意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赠与房产再次转让可能需要缴纳税款,具体情况视地区和交易情况而定。建议咨询专业税务律师或税务机构,了解当地规定,并确保遵守法律法规。保留交易文件和凭证,以备将来纳税和备案使用。请咨询专业人士获取具体操作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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