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三、灵活就业人员在生育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灵活就业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前检查,享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定范围内的医疗保健服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重复支付其相关医疗费用。 四、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