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人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
释义 | 未成年人实施“小偷小摸”行为不应被视为盗窃罪,因其行为缺乏盗窃较大数额财物的故意,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应给予特殊的司法保护。根据相关规定,未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威胁强行索要未成年人财物,且未造成轻微伤或危害后果,不被认定为犯罪。未成年人的“小偷小摸”行为与“强行索要”相比情节较轻,因此不应被视为犯罪。 法律分析 实施“小偷小摸”的未成年人来说,不以盗窃罪来处罚。 1、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盗窃较大数额财物的故意。虽然刑法不要求“多次盗窃”的财物达到“较大数额”,但行为人应当以盗窃较大数额财物为目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与一般成年人有所区别,其对事物的主观认知能力较低、心理不成熟、思想单纯,其“小偷小摸”行为的目的不是盗取较大数额的财物,也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2、行为人客观上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未成年人的“小偷小摸”行为,没有致使较大数额财物受到侵害的可能,社会危害性较小,不以刑罚这样严厉的手段对其进行制裁,可通过行政处罚达到惩处的目的。 3、对未成年人应当给予特殊的司法保护。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特殊的司法保护。对于未成年人轻微的犯罪行为,一律动用刑事处罚,势必对其心理造成极大影响,难以矫正。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未成年人的“小偷小摸”行为与“强行索要”行为相比,情节较轻,因此也不会认定为犯罪。 结语 未成年人实施小偷小摸行为时,由于其主观上不具备盗窃较大数额财物的故意,且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较小,应该给予特殊的司法保护。根据相关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被认定为犯罪。同样,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在具备相同情形下,也一般不被认定为犯罪。因此,未成年人的小偷小摸行为与强行索要行为相比,情节较轻,不应被视为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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