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种意见认为,香港这家公司作为股东,可凭借公章代表燃料公司进行 诉讼 。根据我国 合同法 规定,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生效;是法人的,只要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法人公章,合同便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只要盖了法人公章,即使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章,合同同样生效,除非当事人对 合同生效 的条件有特殊约定或法律、 法规 有特别规定。在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是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公章是法人权利的象征,依法刻制的公章或专用章,是法人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义务和后果的标记,也是能够证明和记录单位身份、权利义务关系、业务活动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签订合同如此,作为企业对外的文件和信函也是如此。因此,本案中香港这家公司可以代表某燃料公司进行诉讼。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以燃料 公司法 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为准,香港这家公司无权代表燃料公司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是一种代表行为,无须任何授权,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而公章是企业法人经工商机关登记备案确认的对世性符号凭证,是企业专用物品,公章的运用只能依附于法人的行为,即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法人公章一般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工作人员保管,但负责保管公司公章、证件、资料的专职保管人只是依照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取得合法持有和保管的权利,并根据公司的授权使用,这些人不是公司印章、证件、资料的所有者。其他人员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应属 代理 行为,必须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香港这家公司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利用其掌握公章的便利条件,以燃料公司名义向法院提出 管辖权异议 ,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发生效力。本案中,燃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得知港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立即作出对无权代理行为拒绝追认的表示,故港方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首先需要由相应的主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办理公司公章的请求,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只要材料齐全,一般都是会被受理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若 公司法人变更 之后,是需要变更工公章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