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将“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作为上下班途中事故认定工伤的重要条件之一。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不仅取消了“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而且也取消了“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