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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批捕是公安的事还是检察院的事
释义
    一般的刑事案件是检察院审核批捕的,法院批捕的情况有:一种是自诉的刑事案件(即被害人及其亲属起诉,如不告不理的侮辱、诽谤案等,或有证据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等),另一种就是,审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时,对于未被逮捕的,决定逮捕。批捕权,在法律上通常是由检察院行使的。因此,法院的逮捕权是一经决定,公安机关就得执行。
    那么批捕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
    批捕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等等。
    以上就是律师关于批捕是公安的事还是检察院的事的回答,希望对你有用。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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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