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腰椎骨折鉴定伤残标准 |
释义 | 要对腰椎伤害进行伤残鉴定,首先需判断事故伤害是否有构成伤残的可能,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腰椎伤害构成伤残的情形有如下一些: 1、六级伤残标准:腰椎严重畸形愈合,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七级伤残标准:腰椎畸形愈合,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3、八级伤残标准:腰椎畸形愈合,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4、九级伤残标准:腰椎畸形愈合,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5、十级伤残标准:腰椎畸形愈台,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腰椎一椎体1/3以上压缩性骨折。 一、伤残鉴定有什么程序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二、伤残鉴定不公平怎么办 1、当事人认为检验、鉴定结果有问题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具体规定见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2、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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