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偷税罪初犯可以有条件选择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补缴税款将成为救赎通道 |
释义 | 修正案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相比之下,此次规定要宽松了许多。这是立法者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能够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纳税义务,自觉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如此处理不仅体现了从犯罪的实质危害性定罪量刑的原则,也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充分践行。此项不失为此次刑法修正的一大亮点,表明了立法者对于经济犯罪的处理上更多倾向于行为人的危害结果和悔改措施的角度进行考量,这对于较好挽回国家税收损失,促进依法纳税意识的养成无疑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也可能有人认为如此规定是否会执法宽松从而放纵偷税犯罪,实则不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裴广川就此在《检察日报》上发表了题为“偷税罪:不再立法严厉执法宽松”的文章,其指出在我国因偷税触犯刑法的行为,很多没有受到刑事追究,使偷税罪的适用很不严肃,因为在我国产生偷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指望通过追究刑事责任来严肃税收法制是做不到的,在我国偷税频频发生不是偶然现象,只有放宽尺度,对偷税罪前置条款作为刚性规定,我们才能克服目前立法字面上的偷税罪很严厉,而执法起来却很宽松的现象,从而建立起务实的严肃的税收法制。 一、逃避缴纳税款的相关责任 逃避缴纳税款侵害的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扰乱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危害程度相当之大,具有可罚性。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如果产生严重恶劣影响的,还会面临刑事责任。 从行政责任来看,如果税务机关一旦查证阴阳合同确实存在,那么纳税义务人或者代扣、代缴义务人将面临着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巨额的罚款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逃避税款行为会被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从刑事责任来看,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逃税罪的立案标准有三个: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看出在逃税问题上,立法者的主体阶层的意图比较明显,纳税人如果在行政机关查处追究行政责任时态度良好,采取补救措施并积极悔改,接受处罚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也有例外情形: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但如果是扣缴义务人就没有那么容易了:无论是否补缴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即可构成逃税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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