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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应对员工在工作时间外完成任务的情况
释义
    《劳动法》规定了员工工作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标准,包括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和法定休假日工作的补偿。对于妇女节等特殊假期,如果企业不安排女职工放假,则应支付加班工资。加班费的计算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但关键是工资基数。工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否则按照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的工资标准确定。员工有权拒绝加班安排,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对于纠纷,当事人需选择适当的方式解决。
    法律分析
    一、员工工作超出正常工作时间怎么办
    《劳动法》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从上述规定可知,虽然《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但《劳动法》并无规定,如果“妇女节”企业不对女职工放假,则应支付女职工加班工资。妇女节,企业应尽可能安排女职工休息或参加节日活动。企业安排女职工休息或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如果企业实在不能安排女职工休息,需要女职工照常工作的,企业只需按正常上班支付女职工工资,而无须额外支付加班工资。
    二、怎么计算加班费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
    此时员工是有拒绝的权利的。即使不能拒绝或者听从了单位的安排,作为用人单位也要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员工相应的加班工资才行。但实践中,往往在这方面产生纠纷,对此,就需要当事人选择恰当的方式来进行解决。
    结语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当员工的工作超出正常工作时间时,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工作应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当发生加班费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解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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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17:3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