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破产程序终结要注意以下事项: 1.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管理人应持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债务人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对于债务人企业而言,在管理人办理完注销登记之后,破产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归于消灭。 3.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起终止执行职务。 4.对于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或者没有完全得到清偿的破产债权人而言,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无权向破产企业的出资人或者股东提出偿债请求。 5.破产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对债权人未依破产清算程序获得清偿的债权,应当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6.破产程序终结后又新发现破产财产的,应按照程序在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分配。 7.对破产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漏洞,如破产欺诈等行为被发现,法院仍可受理,并采取适当措施对利益受损人予以救济。 8.破产清算案件终结后有关破产案件账册、卷宗材料的保管。 一、破产清算终结方式 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终结方式也有三种: 1.由和解整顿程序完成引发的终结; 2.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 3.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的终结。 二、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有哪些 1.对于破产人的效力。 2.对于破产债权人的效力。 3.对破产机构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