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来承担保险责任? |
释义 | 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限额则根据各方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时,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违规且机动车已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机动车责任。若非机动车驾驶人故意造成事故,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发生交通事故一般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2、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4、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拓展延伸 保险责任归属:权责明晰,责任界定 保险责任归属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保险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险责任的归属原则上应当遵循合同精神和公平原则。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承保方,承担保险责任。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保险责任可能会由被保险人、第三方或其他相关方承担。具体的保险责任归属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和事实情况进行判断。在保险责任归属的过程中,应确保权责明晰,责任界定清晰,以保障各方权益。因此,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双方应明确约定保险责任的归属,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和争议。 结语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责任的归属原则上由保险公司承担,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方过错比例分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但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机动车一方责任减轻。保险责任归属应根据合同约定和事实情况判断,确保权责明晰,以维护各方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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