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监察与仲裁的不同 |
释义 | 一劳动监察部门接到劳动者来电,声称自己和单位的事情已经解决,要求撤回自己提出的举报。这个劳动者的要求是否应当被劳动监察部门接受呢?不会。因为他不知道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不同。在劳动监察中,个人提出的举报只是一种线索,一经提出无权收回,劳动监察机构将依法独立对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查处。在一般人看来,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都是处理劳动纠纷的部门,他们之间的有什么不同并不清楚,所以经常有人会问:究竟是通过向监察部门举报还是申请劳动仲裁比较合理?其实两种渠道特点不同,很难简单判断孰优孰劣,到底采用何种方式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考虑时间限制、标的大小、是否愿意正面面对单位等多种因素。劳动仲裁属于准司法性质的居中仲裁机构,不告不理、并且有时效上的限制。劳动者必须在争议发生后6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仲裁需要先缴纳一定的费用,如果开庭,那么开庭的费用由败诉的一方承担。优点在于劳动者在仲裁过程中有较大的自主权,可以提出明确的、可能是高于国家关于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最低劳动标准的要求,可以与单位进行对质和辩论并决定是否与单位调解、撤诉或其他,集中解决个人的问题而不涉及其他。劳动监察则属于行政执法,即使没有举报也有权对辖区内的单位实施监察。所以举报在此也就是线索,劳动监察是以单位是否规范劳动用工、是否遵守劳动保障的有关法律、法规,而非个人同单位的劳务纠纷为对象的。监察的重点是以单位是否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各项劳动用工的最低标准和要求。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往往都是义务主体,而不是仲裁中的原告和被告。简言之,按国家规定办事,不适用调解。走监察通道可以匿名、匿址,也无需付费。但由于证据材料主要是由单位主动提供,举报者提供的线索又往往过于模糊,一旦单位有意规避,可能造成劳动者个人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虽然监察部门是为举报者保密的,但有些单位比较敏感,即使是日常监察,也可能会对劳动者捕风捉影。所以劳动者要保障自己的权益,就必须拿出一些勇气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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