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职能与作用详解 |
释义 |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是两种不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监察是行政处罚程序,具备行政处罚权;而劳动仲裁则被视为司法处理程序,无实际行政处罚权。劳动监察处理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不涉及劳动者;劳动仲裁可以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处理的对象、方式、受理时效和针对的方向存在差异。申请劳动仲裁应具备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请书及材料齐备等条件。 法律分析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在性质上存在差异。劳动监察被视为劳动争议的行政处罚程序,具备相应的行政处罚权;而劳动仲裁则被视为劳动争议的司法处理程序,没有实际的行政处罚权。 2、处理的对象不同。劳动监察处理的是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不处理劳动者;劳动仲裁既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 3、处理的方式不同。劳动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处理;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依法对相关劳动争议作出调解或者裁决; 4、受理时效不同。劳动监察的受理时效是二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5、针对的方向不同。劳动监察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对职工这一整体的劳动法权益侵害的保护,劳动仲裁则是侧重于用人单位和个别劳动者具体劳动争议的处理。 一、申请劳动仲裁应具备的条件有: 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3、该劳动争议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齐备; 5、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劳动监察受理范围有: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综上所述,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区别在于性质不同,劳动监察是劳动争议的行政处罚程序,有行政处罚权;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司法处理程序,没有行政处罚权;处理的对象不同,劳动监察处理的是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不处理劳动者;劳动仲裁既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处理的方式不同,劳动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处理;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依法对相关劳动争议作出调解或者裁决等。申请劳动仲裁应具备的条件有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该劳动争议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齐备等。 结语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在性质、处理对象、处理方式和受理时效等方面存在差异。劳动监察是劳动争议的行政处罚程序,有行政处罚权,针对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司法处理程序,没有实际的行政处罚权,针对用人单位和个别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应具备的条件有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该劳动争议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齐备等。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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