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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产所有权的间接损失的特征
释义
    1、不是在财产侵害发生时就实际发生的损失,而是未来可能取得的财产利益的损失;
    2、尽管不是一种现实利益,但是所谓的未来可能性是有实际性的,不是随便假设的;
    3、间接损失是在一定范围内的,是基于当下的直接损失所能影响到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不能主张为这次财产侵害的损失;
    一、完全赔偿原则的内容
    完全赔偿原则是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
    (二)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三)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二、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类型分为二大类,一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二为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具体如下:
    (一)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
    (三)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的缔约过失责任;
    (四)其他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五)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六)合同被更变、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七)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能请求赔偿的,应为履行利益,即合同如成立中被害人所能获得的履行利益,亦称积极利益;另一种诊断应系信赖利益。现在普遍的观点,赔偿范围应指信赖利益。笔者赞成这种观点。德国法学家耶林在“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赖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损害”德国民法典作此同样的规定。我国学者叶安民、王利明均持同样观点。所谓依赖利益的损失,指一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通常有如下几项:
    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赶赴缔约地或察看标的物的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行支出的费用,包括为运送的费或受领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间接损失,也称可得利益损失,指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该得到的机会,这些利益必须是指订约时可以客观地预见范围内。
    三、侵权赔偿要不要赔偿间接损失
    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间接损失。侵权的损失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所谓间接损失是指民事主体因不法行为遭受的可得财产利益的损失。
    这个间接损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当事人已经预见或应当合理预见的预期利益;
    (2)必须是未来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
    (3)必须是直接与违法行为相关联并因之而丧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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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7:3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