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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情况下要没收违法所得
释义
    1、适用条件
    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诉法第280条规定的重大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
    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犯罪嫌疑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从财物,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2、公安机关提出没收意见
    公安机关认为有符合没收条件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3、检察院对没收意见的审查处理
    审查期限:30日以内,经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处理: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诉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检察院办案期限。
    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并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对启动没收程序的监督: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检察院提出没收申请的要求: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4、管辖法院、审理组织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5、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审查处理
    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法院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属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检察院尚未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即将届满,涉案财产有被隐匿、转移或者毁损、灭失危险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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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6:5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