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责任认定及举证责任的承担 |
释义 | 在诉讼中,法院确定各方当事人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快速处理协议书或者案件的其他证据材料。司法实践中,个别案件中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未对事故责任予以明确,人民法院处理此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先根据现有证据、当事人陈述等认定事故责任,然后再确定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机动车之间的相撞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对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机动车没有过错,则最多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无论是私了、诉讼还是事后的保险理赔,都需要注意证据的搜集和保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受损害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交通事故这一侵害事实、损害结果以及交通事故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下是一些常见赔偿项目应当提交的证据。 1、医疗费。需要提交挂号凭证、医疗费票据、病历本、诊断证明等等,在住院的情况下,这些证据可以在出院后到医院的病案室复印。 2、误工费。就误工时间需要提交医院出具的休假的医嘱,即病休证明;就误工费金额需要提供单位开具的因伤误工的证明、误工前6个月及误工期间的工资明细,还有完税证明等等。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交最近三年的完税证明或者银行账户明细来佐证平均收入状况。 3、护理费。如果雇佣了护工,需要提供护工费发票以及护理协议;家属或朋友护理的,需要提供护理人员误工费的相关证据。 4、交通费。需要提交救护车发票以及每次就医的交通费票据。 5、残疾赔偿金。需要提交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户口本以及暂住证等等。 6、财产损失。财产损坏尚可维修的,需要提交车辆修理费发票、维修清单或结算清单等;财产已报废的,需要提交财产购买时候的原始发票、小票等。为证明财产损失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最好在事故认定书中注明财产受损情况。如果对方对财产是否符合报废条件提出质证的,还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确已报废或者维修成本已高于购置成本。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一方往往会为另一方垫付部分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在诉讼中被告可以根据此来抗辩。如果原告认可,或者该部分费用原告并没有主张,则可以不用举证证明,否则被告就需要举证证明。因此事故发生后垫付了相关费用,一定要保留好相应的票据,如果票据已经交由对方保管,则最好让对方出具收条等凭证,同时应当注意留存好刷卡凭证等证据,以便发生争议时证明费用的实际承担情况。如果认为原告方所受伤害并非完全由事故造成,原告的医疗、车辆修理等各项费用过高,对关联性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相反证据证明。不能提交相反证据的,可申请进行必要的鉴定。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经常会涉及伤残等级鉴定;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鉴定;因果关系参与度鉴定;医疗费合理性鉴定等四类鉴定。对于前两类鉴定,当事人既可在诉前通过交管部门委托进行,也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院委托进行,但鉴定的前提是主要的治疗已经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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