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共同财产为婚姻关系期间所得财产,但可书面约定为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包括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遗嘱或赠与、专用生活用品等。工资、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住房补贴、养老金等为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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