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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体工商户出资人必须是经营者吗
释义
    

法律主观:
    


    个体工商户 ,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而合伙人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只要符合条件个体工商户可以成为合伙人。一、 普通合伙人 资格限制 (1)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 普通合伙企业 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 设立合伙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如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从业资格。二、 有限合伙人 资格 (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 有限合伙企业 中的资格。 (2)有限合伙企业中,作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承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双方经营者同时申请办理的,登记机关可以合并办理。 第四十六条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 (三)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证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二项、第三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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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2:48:20